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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教通〔2012〕407号
关于对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
建设学校进行考核评价的通知
各市州教育局:
为全面推进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,充分发挥省级样板校示范引领作用,根据《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的通知》(湘教通〔2010〕252号)和《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湘教发〔2011〕23号)规定,决定对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学校(以下简称“省级样板校”,名单见附件1)进行考核评价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考评内容
主要内容包括:课程建设、课堂教学改革、师资建设、校本教研、资源建设、评价改革、样板作用等。详见《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学校考评表》(以下简称《考评表》,见附件2)。
二、考评方式
1、审阅材料。组织专家审阅省级样板校提交的《考评表》等材料。
2、实地考察。组织专家对省级样板校逐一实地考察,考察采取听、查、看、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听,即听取情况介绍;查,即查课堂教学、查阅相关资料(课改样板校建设方案、规章制度、教研资料、教案、课表、学生作品等);看,即查看学校硬件条件;访,即走访教师和学生。
三、考评程序
1、学校自评。学校对照湘教通〔2010〕252号和湘教发〔2011〕23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,全面进行自查自评,填写《考评表》,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。
2、市州考核。市州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省级样板校逐一进行考核,确认其是否符合省级样板校建设的基本要求,并作出是否继续推荐其为本地区省级样板校的意见。
3、省级考评。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组织专家对各省级样板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,并派出专家组到校实地考察。
4、省级评审。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,评议评审各省级样板校的建设工作,对各省级样板校建设工作成效逐一形成评价意见,并对是否保留其省级样板校资格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。
四、考评结果运用
1、市州考核后,认为不继续推荐其为本地区省级样板校的,其省级样板校缺额可按“缺一补一”原则在本地区增补;市州考核通过但省级评审未通过的缺额不再增补。
2、对省评审意见为“保留省级样板校资格”的,我厅继续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;对建设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,经费适当倾斜。
3、对省评审意见为“不保留省级样板校资格”的,我厅不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,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。不予保留省级样板校资格的学校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样板校。
4、区域内课改样板校建设工作整体成效突出的市州,可按《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基本要求》(见湘教通〔2010〕252号),另行遴选推荐1-2所学校申报省级样板校。
五、工作要求
1、请各市州教育局汇总本地省级样板校《考评表》后,于
2、各省级样板校只需报送《考评表》,增补和另行遴选推荐的申报学校只需报送《申报表》(见附件3)。相关佐证材料留校待查,不需寄送。
3、省级考评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。
联系人: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颜慧林,电话:0731-84715494,电子邮箱:4714912@163.com。
附件:1、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学校名单
2、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学校考评表
3、湖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学校申报表
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
附件下载:湘教通〔2012〕407号附件.doc